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13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607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0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9×××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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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