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30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职务不详。
被告: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德坤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陶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