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与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30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益,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职务不详。
被告: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德坤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陶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弘毅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