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宏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6618号 原告: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丰州镇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6409492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霞浯社区南区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6228356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宏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宏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27元,减半收取计3663.5元,由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