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盱眙鸿诚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者:***,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啸,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盱眙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转盘西北角(企业服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永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盱眙鸿诚建筑设备租赁部、***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高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主张其受雇于***,江苏高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陈述将涉案相关工程分包给***。一审中,原审原、被告虽未申请追加**传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但是一审法院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且***在上诉状中也提出***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盱眙鸿诚建筑设备租赁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华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忠
书记员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