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龙分公司与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民初2708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
负责人:李友刚,经理。
住所地: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现涛,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9210464A。
法定代表人:曾建发,总经理。
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凌卫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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