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钦,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曾建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8日做出的(2016)洪仲裁字第22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4026.6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