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2财保482号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7U7239B。住所地:吉水县金滩镇南坑新居村旁。
负责人:李友刚,系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9210464A。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建发,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人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俊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文丹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