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名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26民初401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华,江西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9210464A。
法定代表人:曾建发,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名、**、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才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名、**、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25340元及逾期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7日,被告将其承建的泰和县工业园区塘下路西延及园区支路路灯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包工包料)。2020年6月,路灯安装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被告**签名确认工程款属实。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名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7日,被告**名出具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为“泰和县工业园区塘下路及西延园区支路,27盏路灯按清单规格施工。不含税包干拾壹万元整,税额外计算。**名,2020年4月17日”。该协议还载明“完工后,项目款在项目验收后两个月拨付此路灯款”,**在该段内容下签署“现场人:**”并捺印。2021年6月21日,**在一份记载多笔款项的账目清单(内容含“安装路灯共计112000元+税13440元=125340元”)上签名并捺印,其书写“以上账目属实,若有小数不清楚,双方协商处理。工业园工地,苑前水厂工地”。原告依据上述证据主张安装路灯款项112000元和开具税票产生的费用13440元,共计125340元,且在庭审中明确诉请中的利息是按年利率15.4%计算。庭审中,原告称**是**名指派到现场协助原告进行施工的工作人员,原告虽认为**名与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庭审后,原告向法庭提出暂不在本案中处理税款13440元,主张工程款为110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原告庭后将诉讼请求的金额减少,并未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另查明,涉案路灯安装已于2020年8月份验收。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名拖欠原告***的安装路灯款110000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名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名支付110000元款项和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85%,自诉讼之日2021年11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且认为被告**系被告**名的工作人员,故原告***主张被告**、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名、**、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其对诉权的放弃。本案纠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110000元和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保全费1147元,共计2550元,由***负担153元,**名负担23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荣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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