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和县小***店、**名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2791号
原告:泰和县小***店,住所地吉安市国兴产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6MA36J8QB96。
经营者:刘明坚。
被告:**名,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张华,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9210464A。
法定代表人:曾建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小***店诉被告**名、张华、江西顺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和县小***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泰和县小***店承担。
审判员 胡 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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