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商敬丰、商孙氏、***等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特57号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侯仰明,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72××××××××××××114,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代理人:神振,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30。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男,194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311。系失联人员商开振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女,1951年4月10日,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322。系失联人员商开振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公民身份号码3772××××××××××××367。系失联人员商开振的妻子。
申请人:商久辉,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330。系失联人员商开振的儿子。
申请人:商志杰,男,200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巨野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15。系失联人员商开振的儿子。
监护人:***。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商志杰、商久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21年8月6日经惠东县黄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甲方: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商志杰、商久辉、***、***、***;丙方: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乙方自愿接受丙方参照工伤死亡赔偿的标准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人员伙食费、差旅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剩余未付工资及人道主义援助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前述赔偿款全部由甲方支付(以收据或银行转账记录为据),乙方及丙方负有协助甲方向社保部门及保险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赔付的义务,所获得的全部工伤保险赔偿金或其他人身伤亡保险赔偿金由甲方收取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或商开振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除外。
二、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乙方自愿承诺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及丙方的责任,放弃向甲方及丙方任何追偿的权利,且自愿放弃基于商开振工亡所产生的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但乙方或商开振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由约定的保险受益人受益。今后三方承诺不产生纠纷。
三、乙方同意将上述赔偿款项打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457,开户行:山东省巨野县章缝镇支行),赔偿款项支付至该指定账户后,即视为已支付至乙方,乙方承诺收取赔偿款后自行负责分配。本协议乙方系商开振全部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他第三人无权主张权益,若因此产生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丙方及黄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无关。若其他第三人就此事项向甲方、丙方主张权益的,并使甲方或丙方受到任何损失的,则乙方应予以赔偿。
四、乙方在商开振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后,应积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商开振死亡;同时积极配合甲方、丙方向有关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办理商开振的工亡赔付事宜以及其他需要乙方协助、配合的后续事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签订后,如商开振的遗体被发现,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且自行承担交通食宿费用及处理尸体火化和后续丧葬事宜等一切费用(甲方负责尸体运输到火葬场的费用),一切该等事宜和费用与甲方、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次向甲方或丙方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抚恤金、交通食宿费等任何经济赔偿)。
六、甲丙双方与乙方签订赔偿款的调解协议且已支付赔偿款给乙方后,如商开振出现生还,本调解协议自动解除,乙方应将上述赔偿款全额退还给甲方。
七、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自愿签订,自甲方及丙方的授权代表签名、乙方签名及捺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黄埠镇综合治理办、黄埠人社所及黄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商志杰、商久辉、***、***、***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21年8月6日经惠东县黄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叶 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思珍
书 记 员  林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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