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万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7民初157号 原告: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电子大街。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现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告:黑龙江万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碾子山区东安街道华兴路万尊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固)诉被告黑龙江万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004,08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被告方也验收合格并开始使用,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施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施工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施工项目等条款,并在两份合同第五页第13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由*****裁委员会裁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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