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589号
原告: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中奥鑫天大厦11楼。
负责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电子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
原告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山东中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河南君共彰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