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5民初1126号
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盆山路和****交界地块综合楼第**。
法定代表人:彭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因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完该纠纷,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恒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