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23民初7297号
原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旅游度假区尚水路1号-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0782136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泗阳县卢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阳县卢集镇卢集居委会光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30143237327。
负责人:***。
原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卢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