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恢1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魏东。
被执行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
法定代表人:何三军。
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23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88270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0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两笔:136.8万元(2021年2月26日)、103.6万元(2021年4月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账户、证券及车辆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23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荣
审判员  杨文太
审判员  孙将权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