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魏东。
被执行人: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
法定代表人:何三军。
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射洪县聚发农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星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23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房地产房产若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0469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8.74万元,其余部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23执1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荣
审判员  杨文太
审判员  孙将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欢
特别提示: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在两年内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