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0895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李彤,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和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四线以东、凉塘路以北鹏基诺亚山林维也纳5栋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4304495H。
法定代表人:刘松涛。
原告**与被告李彤、***、湖南和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彤、***、湖南和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李彤、***、湖南和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已预交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翠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