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8执保60号
申请人:湖南天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陶敏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胜华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金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蔡旭光,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人湖南天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胜华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业务庭依据(2022)湘0528民初11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6月29日移送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湖南胜华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新宁县支行8527××××0754_01_1_0000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以2000000元为限作额度冻结处理,由于该账户已有在先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并在新宁县不动产的登记中心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胜华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南侧(崀山国际建材城东侧)的国有建设用地(权证号:2×**)一处,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及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胜华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10套(预售证××号:2805室、2901室、1702室、2305室;预售证××号:-201室、-204室、-207室、5-1505室、6-1005室;预售证××号:403室),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湘0528执保60号案件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