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
被告:***,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
被告:湖南天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957837073。
法定代表人:陶敏娜。
原告***与被告***、湖南天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2022年10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席光武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琦
书 记 员 肖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