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视威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与湖南新视威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786号
原告*海兵,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湖南新视威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N单元1124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奎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兵诉与被告湖南新视威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均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兵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新视威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2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海兵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购买限额32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就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新视威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22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存款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南新视威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