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1财保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生,住*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西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翰城国际***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30929013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222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建昌支行,账户:36×××88)。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94)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222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建昌支行,账户:36×××88),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