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039号
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润,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鼎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西就。
被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阎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起,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霞,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鼎就建设有限公司、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9年7月31日,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其正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计3650.00元,由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连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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