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7824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9号海峡明珠广场12层1201、1202、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09944X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2448(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3993697811。
法定代表人:**就。
第三人: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5162553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就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翔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计4424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杨 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