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71执异5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牛区成威达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成威达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智公司)仲裁裁决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本院(2016)川71执2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书》、收款收据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威达经营部与腾龙公司、三智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威达经营部书面确认腾龙公司取得本案债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5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成仲案字第275号《裁决书》。2016年12月19日,成威达经营部依据该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川71执201号案立案执行。2020年5月7日,成威达经营部(甲方)与腾龙公司(乙方)、三智公司(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成威达经营部将其就(2016)成仲案字第275号《裁决书》享有的债权、权利作价2217450元转让给腾龙公司。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5日、2021年2月10日,成威达经营部分别出具三张收款收据,共计收到腾龙公司购买债权的款项2217450元。2021年2月10日,成威达经营部向三智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权转让事实并通知三智公司向债权受让人腾龙公司履行债务,成威达经营部和三智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2021年2月10日,成威达经营部向本院出具《确认函》,对前述债权转让事实予以确认。
变更四川腾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川71执20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程媛媛
审 判 员 于甯一
审 判 员 凡维佳
法官助理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