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湘0381执保250号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81执保250号
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18591919202100007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湘乡市鑫龙油砂路面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洪斌
书记员  胡迪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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