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2601号
申请人:***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塘铺村新农业组。
法定代表人:戴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璇,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聚江苑1栋3单元1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043000019001420XJ。
法定代表人:叶林湘。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2栋24、25、26。
负责人:丁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