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5298号
原告: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038388704,住所地盱眙县穆店镇经济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培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63832932H,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宝山路3号(创客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宏,董事长。
原告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盱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审理。原告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60元,减半收取12230元,由原告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中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