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汇源**建材有限公司、***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518号
原告:青岛鑫汇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彭家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BX4708B。
法定代表人:宋培朔。
被告:***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3MWC58。
法定代表人:张培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穆店镇经济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038388704。
法定代表人:朱培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汇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汇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2元,减半收取3831元,诉讼保全费264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书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喆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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