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南通程之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11594号
原告:青岛中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163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53076850T。
法定代表人:林素琴,经理。
被告:南通程之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东路10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211J1L7G。
法定代表人:王胡凯,经理。
被告:青岛华大亿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EP5F35L。
法定代表人:张春斌,经理。
被告:山东威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3MWC58。
法定代表人:张培凯,经理。
被告: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穆店镇经济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038388704。
法定代表人:朱培秦,经理。
原告青岛中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程之家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华大亿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威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同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中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故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中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9元,减半收取8324.5元,由原告青岛中和盛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爱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倩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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