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5民初298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姐妹关系。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王文地,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福建省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坑仔口镇西坪村(联峰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郑书强,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文地、福建省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姚启炉
审 判 员 李旭升
人民陪审员 黄丽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黄芳曼
书 记 员 章鸿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