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505执2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39936012X7,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龙花苑C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蔡双英,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505执12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