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5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39936012X7,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龙花苑C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双英。
原告***与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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