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知识产权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02民初628号
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19号A、B区2层。
法定代表人:王正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国,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龙花苑C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蔡双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刚,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正天创意公司)与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国光建设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正天创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成国、国光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刚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天创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害名称权损失180000元,律师费、差旅费等20000元;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平台上报工程业绩资料,其项目名称为香林翡翠1-8号商住楼工程、香林翡翠华庭二期10、12号商住楼工程,项目类别为房屋建筑,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实际造价共计9884.157万元,建筑面积为82389.4平方米,并上报《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被告承诺:本公司提供的工程业绩资料真实有效,若弄虚作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经原告核实,原告没有为被告上报业绩项目承担建设设计工作,且上报的《竣工验收报告》里使用的原告印章是假的,其印章没有编码,而原告的真实印章编码后4位为4420。被告为了资质升级及经营活动,虚报工程业绩,分割了原告的名称权,给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了损失。同时其擅自私刻原告印章,涉嫌私刻印章罪,也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
被告国光公司辩称,被告没有私刻原告公司印章,对于原告陈述的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原告的印章及该印章是虚假的并不知情。2017年中介公司告知被告可以对资质升级,于是向中介公司提交资料并由中介公司处理升级,但四川省建设厅并没有通过。被告也未继续使用原告名称,所以侵权事实并不成立。其次,原告以实际提供设计服务的营收利润计算其损失缺乏依据,因此,主张损失也不应全部得到支持;其三,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实际支付,不属实际损失,也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正天创意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咨询等,被告国光建设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各类建筑工程等,资质等级为三级。被告国光建设公司因资质升级,向四川政务网申报业绩,业绩资料载明:项目名称分别为香林翡翠1-8号和香林翡翠华庭二期10、12号商住楼工程,项目类别为房屋建筑,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实际造价共计9884.157万元,建筑面积为82389.4平方米。在一并上报的两份《竣工验收报告》中均载明设计单位为原告公司,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原告知悉该情况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称权,遂向四川省建设厅提出异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请。诉讼中,原告称应按公司实际承接该业务的获利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并提交了公司承接其它设计业务时分别按33元/平方米和19元/平方米收取设计费以及该公司2016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上载明利润率为33.24%。原告据此称公司按年利润率13%计损失为203500元。原告另提交其它企业在发生类似情况时向原告赔偿的金额表,主张按建设工程总面积确定赔偿金额,按最低标准计算也至少为19万元。故此,原告只主张赔偿实际损失18万元。原告另提交委托合同,上载明律师代理费为2万元,待被告支付后履行。原告据此主张赔偿损失20万元。庭审中,被告认可所提交的业绩上的工程不实,并称系自己公司因升级委托中介公司办理,中介公司未经过被告同意擅自办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被告国光建设公司在资质升级申报业绩时,以原告公司的名义加盖印章,虚列其为虚构的业绩设计单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并未提出实际损失的相应证据。原告提出按知识产权侵权或其它公司自愿赔偿作为损失计算方法,在本案中显然不能成立。鉴于原、被告营业范围不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而被告的侵权行为客观存在,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综上,原告的诉请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称权的侵犯;
二、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损失4万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四川正天创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被告福建国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斯孝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