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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尚建机械设备租赁站与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03民初1307号 原告:洛阳市老城区尚建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洛阳市老城区营庄村四组(310国道南侧)。 经营者:***,男,194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坑黄村上宅1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经营场所洛阳市伊滨区***兴**1号。 负责人:***。 被告: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与芳林路交叉口数码大厦02幢01**23层23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老城区尚建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滨分公司、洛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2024年3月20日,洛阳市老城区尚建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市老城区尚建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老城区尚建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元,由洛阳市老城区尚建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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