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02民初168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蒋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红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