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1226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滕小毛,男,1979年3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0号德馨园小区A1栋1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85114064。
法定代表人:蒋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滕小毛、湖南嘉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 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明礼
书 记 员  麻献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