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川南大市场有限公司、浙江宇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2112号
原告:成都海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二段114、11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嫔媛,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南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蜀泸大道88号5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宇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官湖沿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海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南大市场有限公司、浙江宇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海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海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