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源县忠旺经营部与四川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3民初1276号
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住所地:盐源县润盐西街47号。
经营者:***,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经营者***丈夫),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1栋1单元18层1811号。
法人代表:**。
被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纳西族,四川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奕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盐源忠旺经营部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源县忠旺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530.00元,减半收取计265.00元,由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