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实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实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83执2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南昌实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垵镇莲兴路18号1栋东单元(一单元)五楼东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99477597R。
法定代表人:方先钧,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庐山市人,住江西省庐山市。
南昌实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3民初16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调查,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2019年3月1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款677000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9200元,截至2020年3月11日已执行50000元,未执行6392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案件未履行还款义务,相关财产早被其他法院案件控制,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小金
审判员  黄 达
审判员  罗光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健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