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湘0103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益
审判员 周卫红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颖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