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8182号之一
原告: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敏,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第2栋N单元15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原告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原告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3元,全额退还原告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兼

陈汉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
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