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81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敏,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第2栋N单元15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融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湘0103财保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力达公司、***的银行存款10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微融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力达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微融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湘0103财保3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兼
陈汉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