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财保32号
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敏,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第2栋N单元1508号。
法定代表人:蒋欣均。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03110404602019000068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