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
法定代表人王秀林。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云。
湖南永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11民初4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8-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11民初445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津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