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9961号
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7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丹妮,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66号金色山庄9栋507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26元,由原告湖南中大检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甘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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