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与胡亚军、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4民初159号
原告:***,男,194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玲,宁乡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宁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66号金色山庄9栋50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佳诉被告***、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