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韵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新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韵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春江路88号春江富都5**2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2022)湘11民终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2023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之日起来我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于2023年1月3日、2023年3月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理财保险,但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无法处置;于2023年1月10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3年1月10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可处置财产信息。除此之外,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3年1月9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4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决定书。 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4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000元,未执行到位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