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自然韵黑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自然韵黑茶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自然韵黑茶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121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