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自然韵黑茶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自然韵黑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自然韵黑茶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自然韵黑茶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自然韵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121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