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2执保176号
申请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3939154E,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炬能路1号枫丹白露酒店二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欧峰,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丽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艾带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