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余江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622民初827号
原告江西省余江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391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卢兵,江西融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877456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余江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鸿盛思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余江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以“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余江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79.08元减半收取17439.54元,由原告江西省余江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胡强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江伟轩